关于抽象颜色商标的执行决定相对罕见。这无疑是因为首先获得此类商标的保护并不容易。颜色通常被认为没有固有的显著性。因此,单一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商标保护仅限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知名颜色。一旦成功建立了获得的显著性,执行颜色商标可能就会相对简单,正如最近关于高压清洗机"凯驰黄色"商标的决定所显示的那样。
背景
Kärcher生产并销售用于私人和商业用途的高压清洗机。应用于这些产品的主要颜色是黄色,例如如下所示:
Kärcher拥有德国抽象颜色商标第305255835号,颜色为"锌黄"(RAL 1018):
该商标于2005年根据获得的显著性注册,适用于第7类"使用高压水射流的电动清洁设备;上述设备用于家庭外使用"。
被告是一家意大利公司及其德国子公司。他们在德国销售了以下高压清洗机等产品:
Kärcher在汉堡地区法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并获得了成功。被告随后向汉堡高等地区法院提起上诉。
汉堡高级地区法院的裁决
汉堡高级地区法院驳回了上诉(案件号:5 U 32/23),并确认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1、商标的真实使用
被告质疑凯驰是否真实使用了其颜色商标。主要问题是该颜色是否会被视为商业来源的标识。
凯驰提交了2005年、2018年和2022年的三份调查。结果显示,超过50%的公众将该颜色视为商标。根据德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官认为这足以证明该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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