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依据 Alice/Mayo 判例确立的流程审查计算机程序类专利申请是否符合 101 条款,核心是避免申请沦为对抽象概念的保护。要通过审查,需围绕 "技术落地" 和 "发明性概念" 展开,通过明确技术场景、细化技术细节等方式证明方案并非抽象概念,具体方法如下:
Part.1贴合法定客体,避免纯概念性表述
根据 101 条款,可专利主题仅包括工艺、机器、制造物或物质组合。计算机程序类申请不能仅描述算法、逻辑等抽象内容,需将其与具体法定客体绑定。比如不能只主张 "一种数据排序的算法",而应表述为 "一种基于改进冒泡算法的计算机数据排序方法" 或 "一种搭载该排序算法的智能数据处理终端"。若申请指向AI相关程序,避免仅请求保护 "经过训练的神经网络",可改为保护 "训练神经网络的工艺" 或 "使用该神经网络进行图像识别的机器",以此符合法定客体要求。
Part2绑定具体技术场景,解决实际技术难题
单纯的程序逻辑易被认定为抽象概念,而将程序与特定技术领域的实际问题结合,能体现其技术应用属性。USPTO 明确,若权利要求整体将抽象概念整合到实际技术应用中,就不视为指向司法例外。例如:
①针对图像识别领域,可说明程序通过优化像素处理逻辑,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模糊图像识别率低的问题,如 USPTO 第 39 个 AI 相关例子中,程序通过面部图像数学变换和迭代训练算法,提升了人脸检测对图像移动、扭曲的鲁棒性;
②针对工业控制场景,可描述程序通过实时数据采集与分析算法,解决了生产线设备响应延迟的技术缺陷,而非仅表述为 "一种数据处理程序"。
Part3细化程序技术细节,凸显非常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中需详细披露程序的独特技术设计,证明.............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2546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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