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于2021年9月1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下面解答几个常见的问题 。
01问:新的认证标准对高级认证企业的便利管理措施有哪些变化?重新认证时资料需要准备几年的?
答:在保留原有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降低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抽查比例、优先办理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优先向其他国家推荐食品等出口企业注册等便利措施(第三十条);将高级认证企业复核期间由三年调整为五年,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第十九条)。
新申请的企业,提供最近一年的记录资料。重新认证企业应当提交最近一次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资料。
Tip:
第十九条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
第三十条 高级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AEO,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及相关业务手续;
(四)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五)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六)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七)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八)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九)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十)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十一)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十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02问:我们想申请高级认证企业,如果没通过可以马上重新提交申请么?
答:不可以,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
Tip: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
(一)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的;
(二)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
(三)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
(四)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下调信用等级的;
(五)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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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重新认证企业应当提交最近一次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资料。Tip: 第十九条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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