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关对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2023年7月7日,海关总署公告发布《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监督管理规范(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现就管理规范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2023年4月30日,为便利境内大豆产业链供应链相关市场主体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进口大豆,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进口大豆有关通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2号),对各市场主体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大豆离岸现货交易有关事项总体要求予以明确。
为进一步细化大豆离岸现货交易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和要求,规范海关对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的监督管理,海关总署制发本管理规范,对相关市场主体责任、保税交易库的认定、进境前的检疫审批、申报计税、进出保税交易库等相关要求予以细化明确。
二、主要内容
01主要概念及相关主体
Part1离岸现货交易大豆
离岸现货交易大豆,是指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前海联交中心")进口、交易,用于加工的非种用大豆。
Part 2 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
前海联交中心负责建设交易业务管理信息化系统,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向海关业务管理系统等推送相关信息、数据。
Part 3 进口商
前海联交中心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建立进口商白名单,并向海关总署报备。名单内的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可通过前海联交中心开展进口大豆离岸现货交易。
Part 4 各级海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海关总署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国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规范管理工作,直属海关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关区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保税交易库考核认定工作。隶属海关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监管工作,对保税交易库实施监管理。
02如何开展进口大豆离岸现货交易
Part 1 保税交易库的申请与认定
保税仓库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的仓储场所,经前海联交中心推荐,由场所经营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保税交易库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合格,且经检查符合"保税交易库防疫要求"的,由场所所在地直屋海关认定为保税交易库,在直属海关门户网站公布并向海关总署报备。保税交易库改建、扩建、迁址,或植物疫情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申请认定。
认定为保税交易库的经营企业,应在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粮食系统")中申请取得企业类型为"现货大豆保税交易库"的账号。
Part 2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大豆进境前,进口商可以保税交易库作为境内存放场所,申请取得用途为"现货交易和期货实物交割"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海关审核检疫审批申请时,应核定保税交易库可用仓容。
对取得检疫许可证但尚未报关或者备案进境的大豆,在前海联交中心达成交易后,进口商需变更检疫许可证载明的用途或进境口岸信息的,进境口岸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优先重新办理检疫许可证,原检疫许可证予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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