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尼泊尔商标异议受理机构
尼泊尔商标异议的受理机构为工业部下属的工业局(Department of Industry, DOI),具体由其下设的"商标、专利与设计注册办公室"(Office of the Registrar of Trademarks, Patents and Designs)负责。该机构负责商标注册审查、公告发布及异议案件的处理,是商标行政程序的核心执行单位。
二、尼泊尔商标异议提出时机
商标异议的提出需严格遵循法定期限。根据尼泊尔《商标法》(Trademark Act)及其实施细则,商标申请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通过后,将在尼泊尔政府公报(Nepal Gazette)上公告60天。异议人需在公告期内(即自公告日起60日内)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异议权。
三、尼泊尔商标异议申请依据
异议申请需基于法定理由,常见依据包括:
1、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已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名称、图形、类别等方面构成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侵犯其他权利:如侵犯著作权、姓名权、地理标志权等。
3、缺乏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为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或缺乏显著特征。
4、恶意注册: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仍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5、违反公序良俗:商标内容涉及歧视性、宗教敏感或违反社会道德。
四、尼泊尔商标异议流程
尼泊尔商标.............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914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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