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国际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的,这种优先权是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
答:申请人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国际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的,这种优先权是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要求这种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如果该国际申请后续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则需进行避免重复授权的审查。
法律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1.1节、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5.2.3节、第三部分第二章第5.6节。
2、当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国家申请,对于作为在后申请的国际申请,如果国知局作为该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指定局,在受理审查、国际检索和中国国家阶段,国知局如何处理?
答:在受理审查阶段,审查请求书中的优先权要求是否正确包含提交在先申请的日期、在先申请号、向其提出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等事项,并对优先权期限进行审查,对在先申请的审查状态不作审查。
在国际检索阶段,只要在先申请的内容足以确定申请日,无论该在先申请以后的最终结局如何(如,是否被授予专利权),都可以用来确立优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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