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并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今天,小编整理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主体及政策要点等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适用条件

适用7号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适用主体

一
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
01适用范围
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02政策要点
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03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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